(2013)开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赵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周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某,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222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房屋。因被执行人周某某、秦某某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湖南财富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房屋进行拍卖。2013年10月30日,买受人罗某以98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罗某所有。三、买受人罗某应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代理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