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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被执行人高平,男,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高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39999.7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高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41779.7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