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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69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谭某,女,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7月6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2007年1月8日生育一子王俊博、2008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王俊梅,现均随原告王某生活。自2010年11月份,被告谭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俊博、婚生女王俊梅均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谭某承担。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王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人赵铜拴、王东阳出庭作证,以证明自2010年11份至今,一直没有见过被告谭某。经过庭审举证,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二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7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1月8日生育一子王俊博、2008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王俊梅现均随原告王某生活。自2010年11月份,被告谭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婚姻之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且二人分居达三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王某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子王俊博、婚生女王俊梅现均由原告王某抚养,为使其健康成长,应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由原告王某继续抚养孩子,被告谭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婚生子王俊博、婚生女王俊梅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谭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400元至王俊博、王俊梅年满18周岁止,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民人民陪审员  白富春人民陪审员  段选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