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道荣与被执行人唐仕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荣,唐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李道荣,男,汉族,生于196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仕明,男,汉族,年龄不详,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道荣与被执行人唐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