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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劼淳与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劼淳,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张劼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海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劼淳诉被告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劼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