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赵丽新,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70522482X),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南街35号。被告祝新仓,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908115113),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绿野新城103楼1单元6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新与被告祝新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新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丽新堂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