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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行审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0)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嘉善德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杨岳全。被执行人嘉善德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智果村石人桥浜16号。法定代表人陆长务。2013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嘉善德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将原通过环评审批的建筑五金生产项目变更为原木蒸煮及木皮生产项目,并于2010年4月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被执行人逾期未办理。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善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3日立案,经调查取证,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善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5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如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及审批意见等材料。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