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张某某,现年7岁。婚后我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产生矛盾。近期被告一直不务正业,经双方亲属劝解,也无法和好,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某归被告抚养;平均分配婚后财产。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举办了结婚仪式,2007年1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某。2007年3月7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相互体谅、关心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