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一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甲与被告冯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冯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983号原告冯甲,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乙,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甲与被告冯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甲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甲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戈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