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琼立一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亚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冷建军,徐俊,广州佰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源安隆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三亚河西路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立一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伦志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彦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冷建军。原审被告:徐俊。原审被告:广州佰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海南源安隆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三亚河西路超市。负责人:刘俊玲。上诉人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亚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亚河西路超市的住所地系三亚市河西路佳人有约购物广场一楼,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三亚市,故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系著作权纠纷案,三亚市仅是销售地,非侵权行为地,直接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市,因此,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三亚市作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杰泉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