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董世娟诉宋光煜、宋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娟,宋光煜,宋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董世娟,男。委托代理人:于华东,律师。被告:宋光煜,男。被告:宋金霞,女。原告董世娟与被告宋光煜、宋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长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光煜、宋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宋光煜向原告借款4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张。由于两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现原告急需现金使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49000元,自起诉之日2013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被告宋光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000元,被告宋光煜收到借款,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董世娟人民币四万九千元(49000元),宋光煜,2013年3月21日。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由于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户籍证明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宋光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从2013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即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光煜、宋金霞共同偿还原告董世娟借款人民币49000元,并负担从2013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490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