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行执审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四庄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四庄,周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行执审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李四庄,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周想,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李四庄、周想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O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O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李四庄、周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O011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O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