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仙桃刑初字第00591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3)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治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东桥塑料市场附近先后两次卖给王某麻果12颗,获款600元。2013年7月7日下午2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爱尚都市便捷酒店606房间将周某某、王某抓获,并查获周某某非法持有的麻果10.501克、冰毒0.053克。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麻果、冰毒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仙桃市公安局沔城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周某某手机号码1502725****通话记录;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刑技化(2013)290号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仙桃市公安局仙公(沔)行决字(2013)第1869号、(2013)第18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