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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葛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杜秀英。被告冯某,1965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