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葛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杜秀英。被告冯某,1965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