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民一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2943号原告:彭某某,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中华,颍上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道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