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姚XX诉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姚XX,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郭XX,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姚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XX诉称,我与被告郭XX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姚X(2008年5月31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被告郭XX于2011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姚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被告郭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姚XX与被告郭XX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姚X(2008年5月31日出生)。原告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郭XX于2011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陈述、结婚证、户口复印件、长发乡长建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关系,被告郭XX下落不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姚XX与被告郭XX离婚;二、婚生男孩姚X(2008年5月31日出生)由原告姚XX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春萍审 判 员 史兆华人民陪审员 伊福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