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抗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3-12-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银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隆舜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王国勋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银龙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隆舜房地产开发公司,王国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抗字第80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银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该行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隆舜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长青,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勋。哈尔滨市银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隆舜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王国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黑商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银龙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既有法律适用问题,还包括事实认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祥壮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