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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伟与被告刘恒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刘恒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张伟伟,男。被告刘恒森,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文光,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枚,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伟于2013年11月25日以原告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张伟伟负担。审判员  牛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