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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石远龙因与被申请人向四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一案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远龙,向四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远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四香。委托代理人:田二梅(系向四香之女)。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申请人石远龙因与被申请人向四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州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余 霞审判员 彭继武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