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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亮绽贸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荣昌祥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亮绽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荣昌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张家港市亮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爱科。委托代理人:黄春中。委托代理人:蒋波。被告:奉化市荣昌祥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阳。委托代理人:张凯。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家港市亮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荣昌祥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伯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一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