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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张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张正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城路体乐城*幢*层***号;负责人:李兵,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定臣、侯斌,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张正全,男,生于1967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张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于2015年11月10日,以“因借款人外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撤回对被告张正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俊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