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涵执行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梁金星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星,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梁金星,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天辉,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金星目前系先申请执行以2011年8月2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这一时间段内被执行人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351.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钟丽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