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彩虎与灌云县元创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超;何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314号申请执行人吴超被执行人何莹申请执行人吴超与被执行人何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超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何莹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新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茂忠执行员 杨友满执行员 赵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