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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申请执行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委员会、齐旭学、郭树彬、杨明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委员会,齐旭学,郭树彬,杨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负责人韩丽娟,女。委托代理人杜忻勃,女。被执行人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宝玉,男。被执行人齐旭学,男。被执行人郭树彬,男。被执行人杨明春,男。本院在执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申请执行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委员会、齐旭学、郭树彬、杨明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款2.5万元,迟延履行利息及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