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国枝与金志勇、张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09号申请人:张国枝,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胡斌,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志勇,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天祥,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国枝与被执行人金志勇、张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志勇、张天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