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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蔡宪涛与蔡宗浩、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宪涛,蔡宗浩,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郝洪卿,聂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蔡宪涛。被执行人蔡宗浩。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兆庆。被执行人郝洪卿。被执行人聂小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蔡宗浩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670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新乡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670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