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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二初字第004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龚玲与杨其明、赵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玲,杨其明,赵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二初字第00478-1号原告:龚玲,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其明,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金刚,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玲与被告杨其明、赵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审判员  张华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燕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