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潘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瑞同、黄敬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瑞同,黄敬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3554-2。法定代表人:王新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幸树文,该银行职工。被告:陶瑞同,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被告:黄敬菊,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瑞同、黄敬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丛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