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治军与张世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治军,张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416号申请人王治军,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申请人张世富,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申请人王治军因被申请人张世富拒绝偿还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世富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油库路南房屋一套、预查封被申请人张世富购买的位于神木县西沙小区西,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该财产可能被抵押、转让、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世富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油库路南一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预查封被申请人张世富购买的位于神木县西沙小区西沙C区房屋一套。三、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张世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四、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