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房华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3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光保,男,汉族。系刘某某的叔叔。申请人刘某某请求宣告房华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房华林与刘某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刘潭明去世后,被申请人房华林丢下申请人刘某某于2011年1月10日出走,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房华林失踪。经查,房华林,女,汉族。被申请人房华林与刘潭明结婚后,于2003年3月10日生申请人刘某某。2010年8月17日刘潭明死亡。2011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房华林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龙潭街道办事处、桂阳县樟市镇人民政府、桂阳县龙潭街道八字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桂阳县樟市镇高塘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4日发出寻找房华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房华林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某的叔叔刘光保自愿作为失踪人房华林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房华林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刘某某作为房华林的儿子申请房华林为失踪人,刘光保为失踪人房华林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房华林为失踪人;二、指定刘光保为失踪人房华林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龙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