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执裁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广元分行与成都金成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广元分行,成都金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执裁字第100号案外人曾纪元。委托代理人杨建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广元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号。负责人董健,行长。被执行人成都金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清江北路。法定代表人祝亚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成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银行广元分行(简称中行广元分行)申请执行成都金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简称金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02)成执字第785号。201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成执恢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本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曾纪元以其购买的登记在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圣源文博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百花福园2-2-4-11号住房被本院查封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曾纪元异议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百花福园2-2-4-11号房屋,其已购买并付清全款,金城公司也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案外人占有使用至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执恢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房屋作为(2002)成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执行对象,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请求中止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为证明其对执行标的物系合法占有,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成都金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款发票”、双楠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据案外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执行卷宗存卷的“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恢复执行申请书”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执字20号民事裁定书,审查查明如下事实:1998年7月7日,案外人曾纪元与金城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曾纪元向金城公司购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百花福园2-2-4-11号房屋。1998年7月7日,曾纪元付清了上述房屋的购买全额价款,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本院在执行中行广元分行申请执行金城公司借款合同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1)成执恢字第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四栋房产。曾纪元所购房屋在查封范围内。另查明,1.中行广元分行与金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2)成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金城公司返还中行广元支行借款924万元及利息。2.1998年5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该院1997年7月9日(1997)川高法经一调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作出(1998)川执字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百花村“百花小区”的开发项目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及该项目的全部审批资料等,依法由圣源文博公司转让给金城公司。中行广元分行依据该裁定申请本院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四栋房产予以查封。3.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1)成执恢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金城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圣源文博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四栋房产(证号分别为:权0340527、权0340528、权0340529、权0340530)。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即从2013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后异议人曾纪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百花福园2-2-4-11号房屋,因曾纪元在本院执行案件裁定查封该房屋之前付清房屋全款并交付使用。房屋购买人至今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对此曾纪元无过错。曾纪元提出的异议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百花福园2-2-4-11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