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宣化诚信家电经营部、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宣化诚信家电经营部,李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端平。委托代理人殷向群。被告宣化诚信家电经营部。投资人李青。被告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915.5元,由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