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常建平与被告孙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平,孙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常建平,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孙学东,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常建平与被告孙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学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建平诉称,2011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35000元,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当时双方言明六个月内归还,被告为表示诚意,将其名下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29号楼2层2单元2号房产“房产证”押在原告处。现因还款期限已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借口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常建平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孙学东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孙学东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学东于2010年10月20日向原告常建平借款16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向常建平借现金163.5万元(壹佰陆拾叁万伍仟元整)”。双方口头约定六个月还款,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常建平与被告孙学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常建平要求被告孙学东偿还借款16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学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常建平欠款1635000元。如果被告孙学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15元,由被告孙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国代理审判员 胡紫薇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