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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会萍、隆宏方、兰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会萍,隆宏方,兰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城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燕东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维利,千阳县水沟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会萍,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工。被执行人隆宏方,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干部。被执行人兰亚杰,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工。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会萍、隆宏方、兰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会萍、隆宏方、兰亚杰向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带偿还(2013)千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300000元、至2013年1月10日前的利息36153.10元、从2013年1月11日至偿还清结之日的利息。兰亚杰负担案件诉讼费3095元,刘会萍、隆宏方、兰亚杰承担执行费479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清结借款300000元,利息36116.50元,交付诉讼费3095元,执行费4790元,合计344001.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被执行人兰亚杰变卖了位于千阳县西大街40号富强花园2号楼5层东户面积为130.6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得款284388元,尚差和解总额59613.5元(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兰亚杰在该住房初次产权登记时拖欠的住房维修基金1612元)。该金额由被执行人刘会萍、隆宏方各偿还29807元。现各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交付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4790元,由被执行人兰亚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