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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严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刑初字第0203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无业。2013年6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大量购买即将停机的手机卡,冒充手机卡卡主拨打声讯台赚取返还的游戏点卡,然后将返还的点卡低价销售,骗取中国移动徐州、泰州、淮安三家分公司278025.04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表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剑峰具有立功情节。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大量购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入网手续且即将停机的移动手机卡后,利用手机通话费结算技术漏洞,拨打声讯台赚取返还的游戏点卡,然后将返还的点卡在网上低价销售牟利,共骗取中国移动徐州、泰州、淮安三家分公司278025.0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人范某、何某、邰某、李某、陈某的证言,涉案手机号码及欠费明细、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严某某网络交易及银行交易记录、涉案手机号码拨打声讯台返还游戏点卡的明细,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量收购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入网手续的移动手机卡后,利用手机通话费结算技术漏洞,拨打声讯台,恶意造成移动资费损失并从中牟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提出严剑峰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严剑峰归案后交待了其购买移动手机卡上线严金平等人的情况与其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属于其应当供述的范围,且严金平等人尚未归案,是否构成犯罪未经查证属实,因此不应认定严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故对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华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赵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