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18)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邵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赵利。被执行人邵和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3日受理了赵利申请执行邵和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邵和全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