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津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明,成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津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明。被执行人成大福。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徐建明申请执行成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742161元,执行费56110元。由于被执行人成大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成大福出国边境。限制被执行人成大福高消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