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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津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明,成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津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明。被执行人成大福。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徐建明申请执行成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742161元,执行费56110元。由于被执行人成大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成大福出国边境。限制被执行人成大福高消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