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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执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林红梅与石鹤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文枝,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执字第3059号申请执行人柏文枝,居民。被执行人张丽,居民。申请执行人柏文枝与被执行人张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赣商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张丽所有的苏G×××××小型轿车以评估价54000元折抵给申请人柏文枝,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3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秦 涛执行员 曹书源执行员 王井吉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雷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