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14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玺梓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玺梓,姜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483-2号申请执行人:杨玺梓。被执行人:姜晓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姜晓辉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姜晓辉工资2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尉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