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涉嫌刑事案件本案不方便审理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张某某50元。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