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定金民初字第62号原告董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