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惠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惠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杨某,男。被告:惠某,女。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惠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维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