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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750号原告: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七建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德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人民西路以南东城墙路以西B110、B111商铺。负责人:金权,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士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由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