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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房申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彭宇与王秀娟,谭云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宇,王秀娟,谭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房申字第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宇,男,仫佬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娟,女,汉族。第三人:谭云,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彭宇因与被申请人王秀娟、第三人谭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宇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性质是合同纠纷而不是确权纠纷,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审理本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对王秀娟2004年11月16日写给申请人父亲的信件中自认没有出资购房、自愿放弃权利的事实不做出认定是错误的。(三)二审判决与此前已生效的(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07号关联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是自相矛盾的,违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原则。涉案房产没有取得物权效力,不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来审理,王秀娟没有履行出资购房的合同义务,不应享有涉案房产的任何权利。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享有深圳××区××南路××花园×座×房产65%的财产权利,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秀娟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宇起诉王秀娟,请求判决确认其享有深圳××区××南路××花园×座×房产65%的产权,一、二审判决认定该纠纷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并无不当。彭宇、王秀娟、谭云签署的《组合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该协议中,三方约定彭宇和王秀娟各享有涉案房产32.5%的产权,谭云享有该房产35%的产权。对此,本院(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也作了相应的认定。由于《组合购房协议》中未对彭宇和王秀娟的出资额作出明确约定,故各方应遵循公平原则进一步就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循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现彭宇以王秀娟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再审,请求确认对涉案房产享有65%份额,而王秀娟对涉案房产不享有份额,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王秀娟在书信中承诺放弃产权的内容,因该书信系王秀娟对他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之后王秀娟并未实际履行该承诺,故该书信内容不能视为王秀娟对该房产产权份额的放弃,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