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时圣兵申请刘丹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普通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圣兵,刘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244-1号申请执行人时圣兵,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运禾嘉园北区64楼2单元2174室。被执行人刘丹丹,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灵西区20号楼15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3)京中信执字31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了时圣兵申请执行刘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丹丹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