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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民二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州常林贸易有限公司诉关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二初字第2039号原告郑州常林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景瑞锋,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关红伟,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常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常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常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常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文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