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与高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车永德。委托代理人:董尚艳。被告:高学忠。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与被告高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善康业服饰辅料厂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