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建华、唐一丹、韩永泽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唐一丹,韩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华。辩护人肖万能,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一丹。辩护人蒋风云,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钟乾敏,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永泽。辩护人徐毅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犯受贿罪、被告人韩永泽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0月16日,金堂县检察院以补充新证据依法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同年11月6月恢复审理。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艳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韩永泽、辩护人肖万能、蒋风云、钟乾敏、徐毅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利用负责淮口镇洲城村3-7组的征地拆迁工作的便利,采用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和附着物数量等手段,与行贿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非法收受贿赂。其中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共同收受钟X蓉、韩X兴、韩X乔贿赂共计人民币600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刘建华还单独收受胡X、袁X辉、朱X会贿赂25000元。被告人韩永泽将行贿人钟X蓉、韩X兴、胡X、袁X辉、朱X会想在拆迁安置时违规多获取补偿款的要求及愿意送钱表示感谢的意愿告诉被告人刘建华,共计介绍贿赂7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韩永泽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建华及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刘建华的受贿金额提出如下异议:第一,关于胡X所送5000元一事,因胡X系被告人韩永泽侄女,被告人刘建华将钱退给了韩永泽,韩永泽虽未将钱还给胡X,但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刘建华受贿的金额;第二,关于收取袁X辉的20000元一事,刘建华与唐一丹各分10000元,刘建华的供述清楚,故指控刘建华一人单独收受20000元的事实不客观;第三,关于指控刘建华、唐一丹收受钟X容30000元不客观,该30000元由刘建华、唐一丹、韩永泽分别各分10000元,故刘、唐二人共同收受的行贿款应为20000元;第四,本案刘建华的受贿金额应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体现罪行相适应,故其受贿金额应为35000元。另刘建华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临时受政府指派协助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提出对刘建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唐一丹辩称,自己虽系拆迁小组组长,但被告人刘建华系当地人,拆迁协议细节的商谈和操作均由刘建华负责。被告人唐一丹的第一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就受贿金额的认定提出如下异议:第一,唐一丹与刘建华无共同犯罪的犯意,也无共谋,故受贿的金额应认定个人所得金额即25000元;第二,唐一丹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积极退清赃款。被告人唐一丹的第二辩护人提出如本案是共同犯罪,唐一丹则系从犯。二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唐一丹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韩永泽及辩护人对指控韩永泽犯介绍贿赂罪无异议。辩护人以韩永泽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主观恶性较小,仅系帮忙,且归案后积极退赃,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金堂县淮口镇政府实施“九龙新区”拆迁项目时,将2007年6月借调至淮口镇政府拆迁办工作的临聘人员即被告人刘建华和淮口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人唐一丹分为一组,由被告人唐一丹任组长,负责淮口镇洲城村3组至7组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被告人韩永泽将被征地拆迁户钟X蓉、韩X兴、袁X辉和朱X会夫妇欲在拆迁安置中多获取补偿款并愿意送钱表示感谢的意愿告诉了被告人刘建华,被告人刘建华在告知被告人唐一丹后,二人采取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和附着物数量等手段,与行贿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非法收受贿赂。其中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收受钟X容30000元,与被告人韩永泽各分得10000元;收受韩X兴20000元,各自分得10000元;收受韩X乔10000元,各自分得5000元。被告人刘建华还单独收受袁X辉、朱X会夫妇20000元。被告人韩永泽介绍贿赂共计7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建华退出赃款35000元,被告人唐一丹退出赃款25000元,被告人韩永泽退出赃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韩永泽的供述;证人韩X兴、黎X翠、钟X容、蒋X云、韩X乔、袁X辉、朱X会、胡X、韩X会的证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拆迁安置户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的银行账单和搬家费、过渡费、附着物发放表;被告人刘建华与金堂县淮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人唐一丹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金堂县淮口镇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新区拆迁分组的情况说明、拆迁安置程序的情况说明及刘建华身份的情况说明;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本案的案件来源及三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退出赃款的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韩永泽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受贿犯罪、被告人韩永泽介绍贿赂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华将韩永泽侄女胡X所送5000元主动退还给韩永泽,故该5000元不能计入被告人刘建华的受贿金额,也不能计入被告人韩永泽介绍贿赂的金额,对被告人刘建华的辩护人关于此笔款项的辩解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收取袁华辉的20000元,认定刘建华一人单独收受20000元的事实不客观的辩解与本院查证事实不符,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韩永泽分得的10000元,仅系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对赃款的分配行为,不影响二被告人受贿30000元的金额认定;虽行贿人均通过被告人韩永泽找被告人刘建华帮忙,并由被告人刘建华书写拆迁协议,但作为组长的被告人唐一丹对拆迁协议具有审核并签字的职责,且赃款均由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均分,故本案不宜分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建华作用较大。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受贿的金额应以共同犯罪的总金额认定。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刘建华受贿的金额为80000元,被告人唐一丹受贿的金额为60000元,被告人韩永泽介绍贿赂的金额为70000元。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确保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一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永泽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建华、唐一丹、韩永泽所退出的赃款共计75000元予以没收,由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艾筱姑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人民陪审员 孔祥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十万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与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以上不满五万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的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