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又名徐曾用,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2010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因琐事与陈某甲发生厮打,后王某某、徐某(二人已不起诉)也上前殴打陈某甲,徐某乙上前拉架时,被王某某、徐某打伤。后徐某丙(已不起诉)到现场后,打了陈某乙(陈某甲的父亲)一巴掌。经鉴定,陈某甲两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颚骨突骨折、鼻中隔前短骨折、构成轻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乙右眼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甲右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徐某左耳之损伤、外伤后鼻出血构成轻微伤。后徐某甲、王某某、徐某、徐某丙四人赔偿陈某甲、徐某乙、陈某乙三人共计42万元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徐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书证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因琐事与陈某甲发生厮打,后王某某、徐某(二人已不起诉)也上前殴打陈某甲,徐某乙上前拉架时,被王某某、徐某打伤。后徐某丙(已不起诉)到现场后,打了陈某乙(陈某甲的父亲)一巴掌。经鉴定,陈某甲两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颚骨突骨折、鼻中隔前短骨折、构成轻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乙右眼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甲右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徐某左耳之损伤、外伤后鼻出血构成轻微伤。后徐某甲、王某某、徐某、徐某丙四人赔偿陈某甲、徐某乙、陈某乙三人共计42万元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12日上午,我和我哥徐某等人去高辛镇我姑父陈某丙家走亲戚。中午吃过饭我和表哥王某某乱着玩,跑到陈某乙家门口被一个扫帚绊住了,我就把扫帚扔了,陈某乙的儿子就骂我,我们就对骂后就打了起来。后来我父亲徐某丙来了,就打了陈某乙一巴掌,把他推到坑下面,我和王某某等人就又和陈某乙那边的人打起来了。2、被害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下午15时许,我在大门口领着两个外甥玩,徐某甲到我跟前照我胸口打了一拳。我说咋了,他不说话还一直打我,后来又过来几个人把我围在中间往我身上乱捶。之后我家人和几个亲戚都出来了,我被我妈拉回家我感到头疼就没再出来。我只听到外面吵起来了,后来发生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3、被害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看见徐某甲右手揪住陈某甲的衣服,左手拽着陈某丙的头发,我以为在乱着玩,我就对他说先松手有事说事,刚说完王某某就从背后跺了我一下,然后又接着往我的肚子上跺。后来我被打倒在沟里面,有一两个人骑在我身上,用脚踢,还照我用脸上打几拳。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吃过午饭,我儿子陈某甲带着两个外孙女在门口玩,一会两个外孙女回来说有人在打舅舅,我就赶紧出去了看见三个年轻人在打陈某甲。我赶紧去拉开,我的外甥徐某乙正好路过就上前问情况,结果两个人又开始对他围住殴打。然后我妻子杨某某赶紧打开门把我儿子关到门里面。徐保付没跑掉就被打倒在大沟里面的了,这时徐长征过来了,我就问他咋回事,他直接打了我一拳,然后把我打倒在沟里面,接着被王某某和徐某殴打。5、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我和妻子陈某某去岳父陈某乙家走亲戚,吃过饭我在车上休息,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我下车看见徐某甲、徐某、王某某正在殴打陈凤欣,我看见坑里已经有人被打伤了,我就打110报警。这三个人看见我报警就开始撵我,我就跑,我看见岳父陈某乙在和徐某丙理论,徐某丙不理他还一脚把跺倒在坑里。徐某甲、徐某丙和另外几个人都围上殴打。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大声喊不叫打,那几个人不听继续打。后来救护车来了,我们就都去医院看病去了。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我和丈夫去我娘家走亲戚,吃过饭以后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我就和母亲杨某某、姐姐陈某丁、父亲陈某乙出去看,看见两个年轻人正在殴打我弟弟,我就上去拉,他们又打我。后来又徐某丙过来,我父亲上前去理论,他没说话就照我父亲脸上打,后来过来一群年轻人都抓住我父亲殴打,把我父亲打晕过去了,救护车过来后把我父亲送到医院去了。7、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下午,听见门口有争吵声就出去看,看见徐某甲、王某某正在殴打我弟弟我妈妈出来把我弟弟被拉回家了。然后徐某甲、徐某、王某某又开始打我老表徐某乙,把徐某乙打倒在坑下面,一直把他的不能动了。这时徐某丙过来就照我爸爸陈某乙头上打一拳,把我爸爸打到坑下面,那三个人又跑下去打我爸爸。后来派出所的人来到制止了。8、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下午,我和派出所的民警王某、李某某一起出警去张陈庄,看见一群人在打架,当时坑里面躺着一个人,脸上有血,王某和李某某就大声喊,不要再打了。这时徐某丙还大喊,给我很打,并指挥他们打得更凶了,我就用手机把打架的过程进行录像。李某某堵住徐某甲、徐某和王某某不让再打了。这时徐某丙跳到坑底打陈某乙两巴掌。徐威看见父亲又开始打人,就又骑到坑底那个人身上开始打。王某某要夺我的手机不叫我录像,王某就拦住他,王某某就推王某准备打他。徐某甲从坑底上来就挡住王某某不让他打,一会救护车来了,就把受伤的人抬走了。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我和妻子回张陈庄走亲戚,中午吃饭的时候不知道咋回事和陈某乙的儿子陈某甲打起来了,后来徐某丙过来时派出所的人也来到了,徐某丙就把陈某乙一脚跺到大坑里面,然后周围都是人就一块打开了,我看见民警在录像,我就去抓他不让他录,我推了民警几下,被徐某用身子隔开了,之后救护车来了就把受伤的人拉走了。10、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我去姑妈徐某丙家走亲戚,中午喝酒的时候徐某甲和王某某出去了,一会听说外面有人打架,我看见我弟弟徐某甲脸上有血正在和几个女的厮打,我也和那几个女的厮打起来了。这时陈某乙过来往我头上锤了一下,我就拉住他一块掉到坑里面了。一会儿我父亲徐某丙过来后,派出所的人员来到就制止了。11、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2月12日,我在家中接到儿媳妇刘某某的电话说,徐某甲在张陈庄跟人打架了,我听后就开着车去了张陈庄陈某乙家门口,看见徐某甲脸上都是血。我就一巴掌把陈某乙打到坑底下。这时他们也都打起来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就不叫他们打了,之后我们就都走了。12、谅解赔偿协议书和收条证实,徐某丙、徐某甲、徐某、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徐某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整。陈某乙、陈某乙、徐某乙不要求追究徐某丙、徐某甲、徐某、王某乙的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甲两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前端骨折,构成轻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乙右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甲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徐威左耳之损伤、外伤后鼻出血构成轻微伤。1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1月18日,徐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5、办案经过证实,徐某甲2013年4月22日,徐某甲到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第五综合执法大队投案自首。16、户籍证明证实,徐某甲1986年2月15日出生。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系共同犯罪。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明立审判员 杨建波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