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继胜、刘元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胜,刘元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刑初字第96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继胜。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被发现本案漏罪于2013年4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押回审理。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元奇。2011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被发现本案漏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押回审理。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胜、刘元奇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被告人陈继胜、刘元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至2011年1月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继胜、刘元奇伙同袁仕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分工,进入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泗汇江小区安心坊工地,由被告人陈继胜负责卸开楼道总电箱、抽拉总电箱的电线及望风,被告人刘元奇伙同袁仕文负责卸开入户分电箱及抽拉各分电箱的电线,窃得该工地22幢一单元和二单元楼道已安装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尖峰牌电线共计959.95米,价值人民币5667.7元。另查明,被告人陈继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被告人刘元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2013年4月9日、4月19日,被告人陈继胜、刘元奇先后因被发现本案漏罪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押回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继胜、刘元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接处警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1)绍越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胜、刘元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继胜、刘元奇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判决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继胜、刘元奇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继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元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二三年六月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章定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